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下列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指标。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拟签订新一期《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维持100亿元不变,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维持100亿元不变,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的签署符合双方业务发展的最新情况,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指标,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对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财务公司2023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公司每半年对外披露的《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