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20年9月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