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现有7名董事,尚需补选2名董事。经公司股东推荐并经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补选王兵先生、印志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在认真审阅了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后,我们认为王兵先生、印志松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王兵先生、印志松先生的任职资格、本次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补选王兵先生、印志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王兵先生,男,汉族,1972年2月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博士。自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任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理;自1998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成都西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自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任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9年8月至2022年4月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自2023年8月至今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王兵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任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被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印志松先生,男,汉族,1968年12月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生、硕士。自1989年9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国建材工业建设苏州安装公司技术员、生产科长、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
总经理助理;自2002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自2011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自2023年7月至今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印志松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被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