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5  天山股份(000877)公司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准备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筹备股东大会等会议;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三家报纸中的至少一种报刊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和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节 网站及互动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持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联络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了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或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和沟通,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或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和沟通,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同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或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和沟通,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如涉及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或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和沟通,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根据需要,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困难、机遇与挑战;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如召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节 接待和推广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安排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事前对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在现场参观活动中透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备查登记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http://www.sinoma-tianshan.cn/)予以披露。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