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秉承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对外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提供的须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须披露环境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确认,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须披露的环境信息,以确保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二章 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在定期报告、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达到重大影响的;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
以上“重大影响”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者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 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 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 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 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 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 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 公司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除披露上述环境信息外,公司还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环境信息收集、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对是否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判断。如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将相关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再次进行甄别。在甄别过程中,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及成员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询问,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事项形成公告文本,经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定,公司董事长、总裁等相关领导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涉及需披露的环境信息由本单位负责生态
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予以提供,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核,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当披露的有关环境信息,由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审定。编制的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对导致环境信息出现违规披露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中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除绩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