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1.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31日14:30
1.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燕
1.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70 号中国建材大厦会议室。
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7人,代表股份5,789,768,844股,占公司总股本7,110,491,694的81.42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769,423,756股,占公司总股本7,110,491,694的81.13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20,345,088股,占公司总股本7,110,491,694的0.28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盛也晴律师和王名扬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拟注册及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89,768,844股,经表决,同意为5,788,016,336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697%;反对为1,661,308股,占有效表决权0.0287%;弃权为9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1,866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160%;反对1,661,3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73%;弃权为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
审议结果:该提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盛也晴律师、王名扬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该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