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 被保荐公司简称:云南铜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 联系电话:010-60837549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冰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冰 | 联系电话:010-60837549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罗峰、郑冰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罗峰、郑冰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3月25-27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3月25-27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一)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取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取得上市公司关联方清单,查阅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取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取得上市公司关联方清单,查阅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二)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的合规性、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三)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历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对财务相关负责人员、年审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历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对财务相关负责人员、年审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情形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六)业绩情况
(六)业绩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
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
现场检查手段:
1. 现金分红: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现金分红支出凭证,与公司章程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比对。
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3年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3. 大额资金往来:取得公司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明细,了解交易支付对象及支付原因,并进行抽凭。
4. 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文件,查询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之交易对手方的工商信息,对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抽凭。
5. 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现场检查手段:
1. 现金分红: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现金分红支出凭证,与公司章程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比对。
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3年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3. 大额资金往来:取得公司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明细,了解交易支付对象及支付原因,并进行抽凭。
4. 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文件,查询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之交易对手方的工商信息,对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抽凭。
5. 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在本次现场核查所涵盖的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核查所涵盖的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