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4-08-30  云南铜业(000878)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发展建设部门、财务资产部门、综合部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支持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支持机构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初审,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按照业务职能上报工作支持机构;

(四)由工作支持机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支持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