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9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 号中铜大厦3222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孔德颂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4 人,代表股份930,714,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893,655,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2 人,代表股份37,059,39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2 人,代表股份 37,059,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2 人,代表股份37,059,3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 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调整子公 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095,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261%;
反对1,442,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549%;
弃权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40,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6324%;
反对1,442,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911%;
弃权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170,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341%;
反对1,262,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56%;
弃权2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4,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8326%;
反对1,262,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059%;
弃权2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5%。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龙超先生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320,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502%;
反对1,156,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43%;
弃权2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5,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2384%;
反对1,156,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210%;
弃权2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议;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