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9层88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胡冬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89,876,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3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4,875,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000,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049,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049,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000,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89%。
3、公司董事胡冬明、盛国福、陈新国、文志涛、阎志刚、孙光国、黄晓延、康晓岳,监事杨军、王军,董事会秘书杨新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丁小栩、陈思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050,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23%;反对4,82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4,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230%;反对4,825,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小栩、陈思宇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