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和持有公司股份管
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修改理由或依据 |
1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适应性修订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适应性修订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四条修改 |
4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修改 |
5 |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其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其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新增 |
6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五条修改 |
7 |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适应性修订 |
8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 适应性修订 |
9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发出问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形成书面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书面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条修改 |
10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适应性修订 |
11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七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回复告知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核查通过可以进行减持后,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按照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计划向深交所备案并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七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回复告知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核查通过可以进行减持后,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按照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 | 适应性修订 |
| 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票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或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办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应当当日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 计划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票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或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办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应当当日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 |
12 |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五、十七、二十二条新增 |
13 |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四条修改 |
14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该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 —— | 适应性修订 |
| 锁等相关处理。 | | |
15 |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七条修改 |
1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适应性修订 |
17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3.4.11修改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