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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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中文名称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 曾用名(如有) | 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1993年4月17日 |
| 上市日期 | 1998年9月2日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代码 | 000881.SZ |
| 股票简称 | 中广核技 |
| 总股本 | 94,542.5815万股 |
| 法定代表人 | 盛国福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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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9F |
| 联系电话 | 0755-88619879 |
| 联系传真 | 0755-84434946-619331 |
| 公司网站 | https://www.cgnnt.com.cn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241281202G |
| 经营范围 | 核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贸易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承担国家经援项目、国际劳务技术合作、房屋开发及出租;近海远海运输及海运技术服务;航货运代理;国内外投资、仓储、进出口业务、代理各国(地区)进出口业务;普通培训(以上范围限有许可证的下属企业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许可范围内);轿车经营;农副产品收购;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停车场经营;预包装食品、酒类、乳制品销售;农畜产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代理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中国广核集团非动力核技术应用平台、国内非动力核技术应用领先企业,以子公司中广核达胜、华瑞科技为平台,聚焦电子加速器与辐照加工服务,构建“装备制造—辐照服务—场景应用”的全产业链布局,覆盖消毒灭菌、材料改性、无损检测等领域;以子公司高新核材、中广核俊尔为平台,聚焦改性高分子材料的研发与制造,覆盖线缆料、改性工程塑料、复合材料、合成树脂、核技术应用新材料、核电材料、前沿材料等,深耕电子电力、新能源、光通信、工业电器、汽车工业、核电等赛道。与此同时,发行人持续聚焦非动力核技术在“医疗、安全、工业”三大领域的应用,立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医疗健康产业,以子公司医疗科技为平台,全面开展质子治疗设备研发、生产、组装、测试、总装、集成等工作;以子公司同位素科技为平台,推进新型同位素制备的技术研究以及自产同位素的销售布局。其中,质子治疗业务是未来承载医疗健康业务核心功能的战略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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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032,482.15 | 1,070,226.35 | 1,128,340.46 |
| 负债总额 | 460,620.59 | 515,393.94 | 525,360.24 |
| 股东权益 | 571,861.56 | 554,832.41 | 602,980.2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 503,857.93 | 523,012.22 | 558,601.20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555,331.58 | 616,840.06 | 635,251.89 |
| 营业利润 | -31,762.53 | -32,024.12 | -65,886.03 |
| 利润总额 | -28,840.37 | -33,622.91 | -67,268.48 |
| 净利润 | -30,373.05 | -36,677.70 | -74,402.3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8,709.38 | -36,216.76 | -73,716.39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786.54 | 45,634.40 | 37,127.1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6,294.04 | 16,307.26 | -42,113.8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521.05 | -20,432.81 | -50,219.38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0,272.49 | 42,380.93 | -55,509.53 |
4、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 | 1.63 | 1.91 | 1.54 |
| 速动比率 | 1.32 | 1.58 | 1.28 |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44.61% | 48.16% | 46.56%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6.45% | 16.69% | 17.27%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47 | 2.62 |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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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周转率(次) | 3.99 | 4.68 | 4.60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15 | 0.48 | 0.39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43 | 0.45 | -0.59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策与市场竞争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及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深耕核技术应用行业,主要开展电子加速器与辐照应用、新材料研发与制造、医疗健康等业务,主要产品所应用领域的发展周期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大的相关性,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为公司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反之亦然。公司主营业务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产业政策关联度较高,若未来主要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或相关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的盈利水平。
(2)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深耕,公司在行业内已具备一定市场地位。但目前行业内规模化生产企业日趋增多,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主要产品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在电子加速器与辐照应用领域,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电子加速器研发制造企业之一,也是国内拥有电子加速器类型、结构形式、型号较全的公司,随着现阶段国内电子加速器制造领域参与者逐步增多,行业技术不断迭代,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成本等方面领先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在新材料领域,公司深耕改性材料行业多年,品牌影响力较强,在行业内细分领域传统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但改性材料行业参与者众多、市场化程度高,若下游行业需求波动、新产品研发及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竞争情况、市场需求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若公司未来出现客户开发不及预期,新业务开展不及预期,人力和采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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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升,业务拓展带来的销售、研发和折旧摊销等费用支出增长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在电子加速器与辐照应用领域,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料为各种电子元器件,受行业周期、产能紧张、地缘政治及下游需求波动影响,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如果电子元器件价格上涨较大,则会提高公司营业成本,导致毛利率水平下滑。
在新材料研发与制造领域,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属于石油化工产品,其价格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从而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医疗健康板块收入不及预期的风险
随着国内质子治疗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及国家政策对高端医疗装备国产化的支持,公司质子治疗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签订多个质子治疗系统合同,但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在生产基地完成组装后,需要发往客户现场进行吊装、安装、调试并验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下游客户项目土建进度、质子治疗中心筹备节奏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导致订单实际验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质子治疗系统验收周期延长,公司的收入确认也将推迟,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持续亏损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35,251.89万元、616,840.06万元及555,331.58万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3,716.39万元、-36,216.76万元及-28,709.38万元。近年来,受公司主要产品供需及价格波动、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承压,尽管报告期内亏损幅度逐年收窄,但公司医疗健康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质子治疗系统在手订单交付验收周期较长,传统业务受下游市场需求放缓和行业竞争加剧影响,毛利率改善存在不确定性。若上述不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可能面临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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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6年1-6月发行人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00万元至-13,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9,981.53万元的亏损有所扩大,主要系医疗健康业务持续投入、新材料业务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成本压力、电子加速器交付不及预期等所致。
(2)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6,412.30万元、107,752.18万元及112,971.04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9.43%、10.07%及10.94%,金额相对较高。公司存货主要以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为主,若未来市场或客户需求发生变化,可能会带来存货进一步积压和跌价的风险,公司盈利能力将可能下降。
(3)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3,878.15万元、218,536.64万元及195,740.2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07%、20.42%及18.96%,金额及占比相对较高。其中,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如果公司部分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而不能按时回款,公司可能存在因坏账损失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新材料业务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新材料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0.55%、9.83%和11.60%,保持相对稳定。公司新材料产品主要原材料为树脂产品,均为石油下游衍生品,其市场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高度联动。当前国际局势变化、地缘冲突频发,若原油价格持续走高导致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上升,而公司受价格传导时滞及下游议价能力制约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充分地将成本上涨传导至产品售价,新材料业务毛利率可能面临阶段性下滑的风险。
4、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能否通过上述审核或注册以及通过审核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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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由于募集资金短期内对公司业绩增长的贡献预计有限,且最近三年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本次发行暂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逐步改善、实现盈利后,本次发行仍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可能性,公司面临因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风险。
(3)股价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一定波动,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核技术应用公司,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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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83,627,744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六)募集资金规模和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8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2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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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洪本华和吉余道。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洪本华先生,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德方纳米IPO、迈普医学IPO、安培龙IPO、新宙邦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吉余道先生,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并执行了镇洋发展IPO、中国广核可转债、平煤股份可转债、兴业证券配股、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普洛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徐工机械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项目、铁岭新城控制权收购项目、金鸿控股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中际装备发行股份收购苏州旭创项目、英洛华发行股份收购联宜电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王政润,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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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润先生,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曾参与的项目包括资源环保IPO、谱尼测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邹琳、李祎、邵世龙。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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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6年7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股东会审议过程
2026年7月31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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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年度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8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2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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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会产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况,符合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83,627,744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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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不适用间隔期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时间间隔要求。
(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属于前述情形。
(4)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不超过283,627,74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不适用间隔期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时间间隔要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8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2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5)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持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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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核技术应用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不超过35名。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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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核技术应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核技术应用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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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发行预案、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查,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行预案、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10、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1、持续督导期 |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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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2、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
| 3、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 | 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
| 4、对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 1、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相关披露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 5、现场核查 | 1、定期现场检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2、专项现场检查:出现下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 6、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 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
| 7、督促整改 |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
| 8、虚假记载处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
|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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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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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王政润 | ||||||
| 保荐代表人: | ||||||
| 洪本华 | 吉余道 | |||||
| 内核负责人: | ||||||
| 邵年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唐松华 |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 江 禹 | ||||||
| 保荐人: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