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1  湖北能源(000883)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北能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2022年季报和半年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间接控股子公司陕煤华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修订了水运煤业务交易合同有关条款,在煤炭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控制权减弱,不再承担存货毁损风险主要责任,不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5.22亿元,变动幅度为21.94%;调减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30.22亿元,变动幅度为22.14%;调减2022年三季度营业收入37.97亿元,变动幅度为18.77%。

二是2021年年报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2021年华中煤炭销售公

司对关联方的煤炭贸易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部分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2.99亿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承军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军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次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进行调整,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不影响相关期间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2021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2.99亿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2%、1.46%,占比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且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