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杨汉明)

查股网  2024-04-27  湖北能源(000883)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杨汉明)

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杨汉明,男,1963年10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历任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师,兼任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绿色家园材料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人已完成独立性自查,根据自查情况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妨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委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按时出席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委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要求,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全部议案,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1.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5项议案。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650

2.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或现场结合网络视频)表决方式召开8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3次,全年共审议通过了84项议案。经本人审议,本年度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118300

3.出席董事会专委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了8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0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合计审议通过了54项议案。主要审议了以下内容:

(1)公司战略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等重要事项。

(2)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公司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重要事项。

(3)公司提名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公司董事选举,高管任命等重要事项。

经本人审议,本年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和提名专委会的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姓名应出席 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委托出 席次数缺席 次数

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杨汉明8260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杨汉明107300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杨汉明32100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定期审阅公司信息,持续深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的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估计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主动问询。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各专委会的议案,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审慎行使表决权,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已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审部门、外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

行情况。在公司外审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时,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2023年本人通过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听取参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及建议,参加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方式,通与中小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会议、视频沟通、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推动董事会决策执行落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3年本人对公司涉及火电、抽水蓄能等业务进行了现场调研。现场调研过程中,把重点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投资、投运项目生产经营情况、重大项目面临的风险与机遇等方面作为调研主要方向,并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专业特长、为子公司发展出谋划策。

(六)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为保障本人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

支持,对独立董事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三峡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本人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关联存、贷款预计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 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 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二)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2022 年年度报告》同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聘用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继续聘任大华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董事会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年度审计报酬合理。

(四)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当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发电业务”组合进行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公司新能源补贴电费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体现了谨慎性原

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煤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进行调整,并同意对所涉期间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更正,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海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本人认为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能力,未发现存在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涂山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涂山峰先生为公司董事

的议案》,本人认为涂山峰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任期制和契约化签约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202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负责人2022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负责人2022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相关协议,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高管任期考核结果严格落实了《岗位聘任协议》、2022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2022至2024 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高管进行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回购注销工作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坚持审慎、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发展建言献策,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专委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及讨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