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7  城发环境(000885)公司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后,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经审慎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签署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 (牵头方)、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设计院”)(成员方)组成联

合体与河南中原人力资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人力资源产业园”)签订《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沃克曼与洛阳设计院、中原人力资源产业园实控人均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2023年8月1日,公司因放弃股权投资机会形成关联交易7800万元,该事项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股权投资机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本次中标“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为含税价人民币32,110.54万元,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39910.54万元,约占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113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7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中标“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鉴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导致,中标价格公允。该项目招投标工作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执行相关开标、评标程序;中标人和中标价格的确定及评标过程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10条之规定,公司中标“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期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事项,符合豁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7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条件。故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下次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继续按照相关规定与2023年8月1日公司因放弃股权投资机会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累计计算;

(四)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子公司签署龙湖金融中心外环4号楼展厅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龙湖金融中心外环 4 号楼展厅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签订《龙湖金融中心外环 4 号楼展厅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均受公司控股股东投资集团

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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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