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后,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经审慎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审慎研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城发绿环塑业(河北)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深加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
克曼”)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院”)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电子院组成的联合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城发绿环塑业(河北)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深加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沃克曼作为联合体代表与绿环塑业签署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绿环塑业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投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新易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城发投资均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绿环塑业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绿环塑业构成关联关系,总承包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