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3-098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01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01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01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161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428,888,3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7969%。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425,038,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973%;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25,038,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97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股份3,849,6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996%。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909,2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08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5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公司股份3,849,6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996%。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城发绿环塑业(河北)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深加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66,282,1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9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2,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6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23年11月16日刊登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亚强、王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