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4-26  海南高速(00088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4-022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总数为2,33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4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96,646,836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9股。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 年5月29日经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7月1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交投”)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金城”)承诺: (1)其所持海南高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以其所持海南高速非流通股股份代不同意、没表示意见、或股份有瑕疵的非流通股履行完毕

股东垫付不足对价安排股份;

(3)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海南高

速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情况,其将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因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海南金城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其同意或向其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

海南金城于 2012年3月22日将持有的国有股份及尚未收回的代为垫付股改对价股份的相关权利无偿划转给海南交投。被垫付对价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海南交投同意或向其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

股东垫付不足对价安排股份; (3)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海南高速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情况,其将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因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海南金城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其同意或向其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 海南金城于 2012年3月22日将持有的国有股份及尚未收回的代为垫付股改对价股份的相关权利无偿划转给海南交投。被垫付对价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海南交投同意或向其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
2肖铁风股改实施日,没有参加股改,海南金城垫付了对价股份,其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海南交投同意。履行完毕
3罗国亮股改实施日,没有参加股改,海南金城垫付了对价股份,其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海南交投同意。履行完毕
4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股改实施日,没有参加股改,海南金城垫付了对价股份,其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海南交投同意。履行完毕
5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股改实施日,没有参加股改,海南金城垫付了对价股份,其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海南交投同意。履行完毕
6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改实施日,没有参加股改,海南金城垫付了对价股份,其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代为垫付的股份,并取得海南交投同意。履行完毕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4月2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33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24%;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1肖铁风391,309391,3092.930.040.040
2罗国亮151,915151,9151.140.020.020
3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313,047313,0472.350.030.030
4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78,261778,26175.870.080.080
5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1,309391,3092.930.040.040
6海南交投304,503304,5032.290.030.030
合计2,334,7002,334,7001.750.240.24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000
2、国有法人持股1,008,8590.10-1,008,85900.00
3、其他内资持股12,317,2431.12-1,325,84110,991,4021.11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11,681,2691.14-782,61710,898,6521.10
境内自然人持股635,9740.06-543,22492,750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13,326,1021.35-2,334,70010,991,4021.1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975,502,19898.652,334,700977,836,89898.8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000
4、其他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975,502,19898.652,334,700977,836,89898.89
三、股份总数988,828,3001000988,828,300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肖铁风391,3090.0400391,3090.04注(2)
2罗国亮151,9150.0200151,9150.02注(2)
3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313,0470.0300313,0470.03注(2)
4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782,6170.0800782,6170.08注(2)
5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1,3090.0400391,3090.04注(2)
6海南交投304,5030.03250,731,53625.36304,5030.03注(1)
合 计2,334,7000.24250,731,53625.362,334,7000.24

股份数量变化说明:

1、海南交投持股变化

2012年3月22日,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国有股份及尚未收回的代为垫付股改对价股份的相关权利无偿划转给海南交投后,海南交投持有本公司流通股198,270,655股。2012年9月24日,海南交投接受张建强、林永典、深圳市嘉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1,042,098股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99,312,753股。

2013年8月,海南交投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9,329,228股后持有本公司股份248,641,981股。

2014年4月4日,海南交投接受卢启乐、彭国清、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34,968股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076,949股。

2015年1月7日,海南交投接受张宝云、三亚邮电招待所、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230,996股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307,945股。

2016年6月29日,海南交投接受朱新华、冯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92,994股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400,939股。

2018年6月27日,海南交投接受朱志格、林志民、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10,838股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811,777股。

2019年8月27日,海南交投接受张越、肖铁风、李知花、李春香、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57,793后,海南交投持有本公司股份250,269,570股。

2021年2月26日,海南交投接受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4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260,590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0,530,16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60,590股。2022年5月27日,海南交投接受苏淑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2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201,376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0,731,536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01,376股。

2023年11月9日,海南交投接受肖铁风、罗国亮、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304,503后,海南交投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1,036,039股,其中限售流通股304,503股。

2、其他5家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

(1)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南钱江联合发展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450,000股,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琼01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5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海南钱江联合发展公司持有本公司的450,000股股份过户给肖铁风,肖铁风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对价股份后持有391,309股限售流通股。

(2)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惠昌公司、三亚多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限售股90,000股和84,700股,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6142号和(2021)湘0121执6141号分别裁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将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惠昌公司、三亚多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90,000股和84,700股过户给罗国亮,罗国亮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对价股份后持有151,915股限售流通股。

(3)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上海卢湾财政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360,000股,2021年12月31日,上海卢湾财政投资公司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为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对价股份后持有313,047股限售流通股。

(4)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南省金属材料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900,000股,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5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海南省金属材料公司持有本公司的900,000股股份过户给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对价股份后持有782,617股限售流通股。

(5)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分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450,000股,2008年10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分公司持有

本公司限售股450,000股无偿划转给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3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月20日,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偿还海南交投对价股份后持有391,309股限售流通股。

(二)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12007年7月26日379家335,384,66533.92
22007年11月29日98家31,936,0753.23
32008年9月8日67家24,613,7262.49
42009年8月6日19家205,263,83720.76
52010年9月15日19家9,485,0001.00
62012年12月14日17家8,381,3090.85
72014年7月21日7家3,335,0000.34
82015年2月6日4家1,771,1000.18
92016年8月18日5家713,0000.07
102018年9月20日4家3,150,0000.32
112020年1月21日7家3,510,0000.35
122021年7月23日5家1,998,0000.20
132022年12月30日3家1,544,000.15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海南交投、肖铁风、罗国亮、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家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2、海南交投、肖铁风、罗国亮、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家股东严格遵守

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3、未发现海南交投、肖铁风、罗国亮、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家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为海南交投、肖铁风、罗国亮、上海卢湾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家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4、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