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二、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3人,代表股份595,926,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39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6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1467%;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2%;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