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第四号程序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申请人”)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目前尚待裁决。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第四号程序令》,仲裁庭认为,本案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并于2022年2月1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主张本案所涉《购买资产协议》等协议应继续履行并据此提出的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已过于迟延并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根据仲裁规则第十三条,仲裁庭对其变更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后,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第四号程序令》。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