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中嘉博创”)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目前尚待裁决。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递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鉴于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资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所持的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已经部分被司法强制执行;根据反请求财产保全情况,反请求被申请人一方目前财产情况与反请求主张的金额相差巨大;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据悉已经离境,其持有的公司大部分已变卖。双方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返还义务的主张完全背离,反请求被申请人具有无法返还公司对价的客观现实风险,在现有仲裁反请求申请下已经无法最大限度对公司利益进行保护。2022年9月15日,仲裁庭
因原首席仲裁员主动退出本案审理,向公司出具了《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重新选定首席仲裁员的通知》。202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重新组庭通知》,选定新的首席仲裁员,并重新组庭。2022年12月19日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2022年12月29日开庭后,公司多次催促仲裁庭对公司变更反请求的申请予以答复,直到2023年5月26日仲裁庭以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已过于迟延并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为由决定不受理公司变更仲裁反请求的申请。鉴于此,公司认为在本次仲裁程序中申请解除合同已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3年6月5日,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对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反请求撤回以后,公司将同时通过其他有效的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发布《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后,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撤回仲裁反请求的申请是否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及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撤回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