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未包含仲裁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提出的新的仲裁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语春华”)、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惠秋实”)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2023-50)。
二、仲裁事项进展等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文件(变更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详见本公告三、(二)的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
三、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刘英魁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合称“被申请人”。
(二)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三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
返还嘉华信息55%的股权、向申请人二
返还嘉华信息35%的股权、向申请人三
返还嘉华信息10%的股权”,并且裁决书第35页尾段仲裁庭写明“被申请人(即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另行主张合同解除之后的相应权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其已收取的股权对价。现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请求,同时保留要求三被申请人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人民币89,053,881.56元,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人民币333,158,092.12元,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人民币95,188,026.32元,并自其收取款项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仲裁案三申请人为刘英魁及嘉语春华、嘉惠秋实。
(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仲裁案被申请人为公司。
(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仲裁案申请人一为刘英魁。
(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仲裁案申请人二为嘉语春华。
(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仲裁案申请人三为嘉惠秋实。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