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2  ST中嘉(000889)公司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3)京04民特1352号。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生争议所引起的仲裁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

8月22日、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

28、2023-43、2023-44、2023-52、2023-53、2023-54、2023-68)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相关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刘英魁

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下合称“三被申请人”)

2、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就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了(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书》”或“案涉裁决”)。《裁决书》于2023年10月9日送达申请人。

《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二)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分别返还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5%、35%、10%(合计100%)的股权;(三)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四)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赔偿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五)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已垫付的仲裁费等。

因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三、案件审理进展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公司将全力推进该案,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执行(2023)京01执1499案件。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