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鹰的监管函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吴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 号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吴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2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吴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3年5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23)京01执104号)。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鹰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2.1.3条、第4.5.3条、第4.5.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