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号)、《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号)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3年5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23)京01执104号)。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鹰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八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同时,要引以为戒,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号)
“吴鹰:
经查,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存在的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八条。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忠实履职尽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