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1月)
第一条 为保证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亦无受委托投票权。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书面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方式。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
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