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变卖暨可能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变卖
暨可能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与钟君艳、陈援、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本次司法变卖的标的物为浙江欢瑞所持有的本公司共计49,194,111股限售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2、根据上述一致行动人(钟开阳除外)与本公司于2015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本次拟被司法变卖的股份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故如前述股份若被变卖,受让方应同时承担该股份应履行的承诺事项,即前述的业绩补偿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若欢瑞影视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该部分股份存在被用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不确定性。
3、浙江欢瑞所持本公司的股票被法院第二次拍卖已流拍,本次为公开变卖。变卖具体事宜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变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等材料为准,变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东股份拟将被司法变卖的基本情况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本公司”)曾于2022年8月3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20日、2023年10月28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3)、《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5),以及《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等公告,均载明了浙江欢瑞所持本公司49,194,111
股限售股存在被执行和该股东被动减持的风险,以及将被法院第一次、第二次拍卖的情况。本公司通过查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了解到,浙江欢瑞所持上述股票第二次拍卖已流拍。该股票将于近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变卖。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3日10时至2024年7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sf.taobao.com/0571/06,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变卖公司股东浙江欢瑞持有的本公司49,194,111股限售股股票。
1、本次股份被变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变卖涉及股份数量(股) | 占其 所持 股份 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 变卖开始时间 | 变卖结束时间 | 变卖人 |
浙江 欢瑞 | 否 | 25,194,111 | 51.21% | 2.57% | 是、首发后限售股 | 2024年5月3日10时 | 2024年7月2日10时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000,000 | 48.79% | 2.44% | ||||||
合计 | 49,194,111 | 100.00% | 5.01% |
注: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变卖的具体内容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https://sf.taobao.com/0571/06)公示的相关信息。
2、该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除本次所持的合计49,194,111股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变卖外,其他股份不存在已被拍卖和变卖的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浙江欢瑞所持股份被司法变卖系其与中信证券的股权质押违约所致。
2、浙江欢瑞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司法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浙江欢瑞及一致行动人钟君艳、陈援、陈平、钟金章、钟开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浙江欢瑞本次拟将被司法变卖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49,194,111股(持股占比为5.01%)存在业绩补偿的不确定性(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根据上述股东在与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签订相关协议的约定,浙江欢瑞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具有业绩补偿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的规定情形,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
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4、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欢瑞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变动情况,敦促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