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鞍钢股份(0008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

2023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6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王保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99,442,527股(其中内资股为7,987,902,527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298,966,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01%,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948,609,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3.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50,356,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423,018,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7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75,947,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32%。

(2)2023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948,609,929股,占公司该类别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4.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72,662,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3.5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2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875,947,820股,占公司该类别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

(3)2023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50,356,439股,占公司该类别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4.8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的议案1,281,962,83999.93%888,0000.07%4,0000.00%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2.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6,297,699,46899.98%1,262,9000.02%4,0000.00%通过
议案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6,298,074,23899.99%888,1300.01%4,0000.00%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的议案931,610,40072.62%888,0000.07%00.00%
议案2.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5,947,707,02994.42%902,9000.01%00.00%
议案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5,947,721,79994.42%888,1300.01%00.00%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的议案350,352,43927.31%00.00%4,0000.00%
议案2.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349,992,4395.56%360,0000.01%4,0000.00%
议案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50,352,4395.56%00.00%4,0000.00%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的议案86,610,4006.75%888,0000.07%00.00%
议案2.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86,595,5001.37%902,9000.01%00.00%
议案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86,610,2701.37%888,1300.01%00.00%

(二)2023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1.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5,947,707,02999.98%902,9000.02%00.00%通过

(三)2023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该类别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1.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349,992,43999.90%360,0000.10%4,0000.00%通过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持有41,702,315股A股股份)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回避表决的情况。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16,111,529股A股股份,作为关联股东对《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的议案》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3年8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2023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

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以及 2023年9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杨楠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