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厦门港务(000905)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套保业务的内部管控,确保资产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套保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套保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开展套保业务的目的是借助期货和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及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利率波动、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价格波动风险,进而保证业务稳健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成员企业”)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套保业务行为。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六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及成员企业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也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降低市场风险敞口为目的,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与拟套保标的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套保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且原则上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 开展套保业务运用的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类套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

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单独风险评估。第十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当以企业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第十一条 开展套保业务须具有与套保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套保业务交易总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第十二条 商品类期货套保业务的年度保值规模应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期货套保业务年度保值规模应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套保比例应单独核算。

货币类套保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以外币货币性项目净风险敞口为标的的套期保值业务除外。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开展套保业务实行核准制。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成员企业不得开展套保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是成员企业开展套保业务的管控主体,应制定套保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机制、审批程序和管控机制等。成员企业是开展套保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和合规手册,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和定期报告。

成员企业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的相关套保业务规定,应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套保业务实行年度审批制,即成员企业制订的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的当年度有效。

第十六条 开展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应建立业务全流程监控体系,其中,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套保业务操作流程进行高频度复盘、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七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期货和衍生品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期货和衍生品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期货和衍生品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套保业务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保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形成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任一交易时点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或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均不得超过经审议批准的年度额度上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 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二) 年度套保业务计划;

(三) 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 其他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核准成员企业开展套保业务的资质。申请套保业务资质核准的成员企业,应填报《业务资质情况表》(详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一) 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套保业务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手册、风控体系等相关规定);

(三) 内部决策文件;

(四)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五) 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核准事项应明确成员企业开展套保业务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成员企业资质核准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

(一)开展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成员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二)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流程、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三)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

(四)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五)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六)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三条 成员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变更时,需重新履行核准程序。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成员企业,应在3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业务资质自首次核准通过起每三年,应提交套保业务自查报告,并附业务资质核准材料和上年度套保业务专项报告,报公司办公会审核,对不具备业务开展必要性或条件的,公司办公会可研究取消其业务资质。

本制度发布前已开展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不再重新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但需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每三年履行自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恢复开展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需重新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开展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应于当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填报《年度业务计划表》(详见附件2),并附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应包括:

(一) 上一年度业务执行分析;

(二) 下一年度业务操作计划(包含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年度实货经营规模、预计年度保值规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等资金占用规模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 历史价格及未来价格分析;

(四) 风险分析与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成员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套保业务计划统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制持仓总量,不得超范围操作。若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有必要调整套保业务年度总规模、交易工具种类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为商品类套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为货币类套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两个部门负责跟踪并监督成员企业对应套保业务的日常操作及风险管控,对异常事项及时预警,不断优化完善相应的机制和流程,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修订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落实;

(二)对套保业务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及超出年度授权范围的套保计划申请;

(四)负责汇总审核成员企业套保业务定期报告并根据要求提报。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套保业务日常管理进行定期稽核或专项稽核,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保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员企业操作流程要求及人员任职资格

(一)从事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并严格执行前台、中台、后台的职责,根据岗位分离原则,前、中、后台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前、中、后台人员应分别执行提报和审批套保业务操作方案、完成操作执行或与金融机构订立有关合约、资金划拨及跟踪、财务核算、审查监督等流程。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应根据本公司应急方案及时处理。成员企业应在中后台人员中指定1名中层或骨干人员作为风控专员,负责期现业务风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操作权限监督管理,以及落实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的管理事项等。

风控专员的人选需征得所在公司经营层同意并报备公司归口管理部门。风控专员应当独立向所在公司经营层及上级单位上报风险及违规事项。

(二)前中后台及风控专员上岗前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无不良从业记录,并通过本公司组织的专业知识评估后方可开展业务。交易员岗位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从业资格证。其他从事与套保业务相关的人员应主动加强期货和衍生品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内部业务流程及操作流程,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条 保证金管理

(一)成员企业应强化期货和衍生品账户资金管理,切实根据套保计划安排可用资金,严格跟踪业务执行情况;关注关键时点资金调整,交割打款、开仓入金和提保资金补入等事项,按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规定资金到位时点执行,交割到账、平仓出金和降保资金释放等,根据账户资金使用率(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情况及时调整出金。

(二)成员企业应对期货和衍生品账户保证金等资金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加强跟踪和监控。

(三)成员企业应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对可能存在的穿仓风险及时预警反馈,并可根据指令适时采取平仓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报告要求

从事套保业务操作的成员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一)每日跟踪及反馈机制。成员企业应建立期现货勾稽台账,严格在权限

范围内操作,相关人员应每日向所在公司经营层报告商品类期货套保业务当日交易情况、持仓情况、账户资金情况等信息,并抄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及审计部。

(二)日常业务季报告制度。成员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7日内,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套保业务季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详见附件3、4),由归口管理部门抄报公司管理层。具备资质但未开展套保业务的成员企业也要进行“零报告”。

(三)年度业务专项报告制度。成员企业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验审完成后,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套保业务专项报告,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员企业在开展套保业务前应慎重选择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期货套保业务交易平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及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核准的其他交易平台;货币类套保业务交易平台应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成员企业应合理设置套保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并通过操作岗、财务岗、风控岗等的多方相互稽核的关系,建立有效交叉监督机制。套保业务各岗位人员,如发现套保业务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成员企业应根据商品类期货套保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若商品类期货套保业务出现期现货业务对冲后超过原现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未套保前的现货亏损)情况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立即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备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成员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重大风险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跟踪报告机制,及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开展套保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套保业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九条 套保业务操作涉及的开户文件、交易结算资料、操作计划、研讨会议记录、各类内部授权文件、审批记录、复盘总结等各环节档案应由专人建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四十条 未经公司允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与本公司套保业务有关的信息。因套保业务相关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开展套保业务的有关人员,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对于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将按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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