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勇峰先生、林晓月女士、陈志铭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勇峰先生、林晓月女士、陈志铭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上述人员已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张勇峰先生、林晓月女士、陈志铭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