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70%股权,该等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重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于上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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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