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2023年9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情况
景峰医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及《关于对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据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 2017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
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你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你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你公司虚增资产、利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
“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
据查,2017年—2019年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景峰医药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上市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
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景峰医药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根据景峰医药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相关方追讨业绩承诺补偿款,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风险提示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续督促发行人筹措并落实“16景峰01”的偿债资金,及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
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