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做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业务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二、《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所涉事项进行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少先 刘 亭 翟培懿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