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25  *ST景峰(000908)公司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30人,代表股份254,707,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9,075,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9人,代表股份141,026,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5,394,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4%;

反对28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15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7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49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7%;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