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3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85人,代表股份253,24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5,99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1人,代表股份127,25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4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4人,代表股份139,56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313,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1人,代表股份127,25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4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5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12%;
反对16,413,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1%;
弃权475,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7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91%;
反对16,413,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02%;
弃权475,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6%。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44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60%;
反对16,32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74%;弃权47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64,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4%;
反对16,32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91%;
弃权47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39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5%;
反对4,51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2%;
弃权32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1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61%;
反对4,51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5%;
弃权32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授权代理医药产品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86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16%;
反对4,22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1%;弃权15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18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38%;
反对4,22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7%;
弃权15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江丹丹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