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景峰: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负担。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次判决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暂无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德泽”)、公司之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大连 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 州区法院”)已开庭审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 年5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 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大连德泽、上海景峰收到金州区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5)辽0213 民初3847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州区法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暂无实质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发展,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辽0213 民初3847 号]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