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圣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的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应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
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表决意见。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上述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