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李长运、韦姣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桂0110民初5211号、(2022)桂0110民初5212号、(2022)桂0110民初5213号),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2日由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三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原告与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李长运、韦姣丽土地租赁纠纷(2022)桂0110民初5211号案判决结果
1.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支付原告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
以5518.31亩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1100元/亩/年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45.4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宁市正阳
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二)原告与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李长运土地租赁纠纷(2022)桂0110民初5212号案判决结果
1.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支付原告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
(1)以861.54亩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1050元/亩/年计算;(2)以884亩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按1050元/亩/年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1100元/亩/年计算;(3)以4950.14亩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1100元/亩/年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79.65元,由原告负担6951.36元、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29828.2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三)原告与李长运、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纠纷(2022)桂0110民初5213号案判决结果
1.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支付原告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
以2460亩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1100元/亩/年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披露三案均为一审判决,后续是否上诉、二审的审判决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0110民初52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0110民初521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0110民初5213号。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