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3: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及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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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及法院指定破产 清算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 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司于2026 年8 月11 日收到相关法律文 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瓶窑)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嘉凯城城镇化 建设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李梓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具体如下:
(一)破产清算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五路5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004858X6
法定代表人:郑水龙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 号-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261343R
法定代表人:刘晓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决定时间:2026 年8 月5 日
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0 破申90 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
“2026 年7 月17 日,本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 瓶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瓶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嘉凯城 瓶窑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经申请 执行人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泊奥公司)申请,将以嘉 凯城瓶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嘉凯城瓶窑 公司,嘉凯城瓶窑公司提出异议称,中大泊奥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履行,但嘉 凯城瓶窑公司尚有住宅物业保修金1029958 元(不含息),且保修期间已届满, 符合退还条件,公司资产远超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凯城瓶窑公司于2015 年2 月11 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10 万元。根据本院(2024)浙0110 民初 6420 号民事判决书,嘉凯城瓶窑公司应支付大中泊奥公司货款及工程款合计 611599.92 元、违约金等。后嘉凯城瓶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 务,大中泊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5 年1 月14 日作出 (2025)浙0110 执669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嘉凯城瓶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嘉凯城瓶窑公司在本院另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嘉凯城瓶窑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凯城 瓶窑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 大中泊奥公司作为嘉凯城瓶窑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嘉凯城瓶窑公 司破产清算。嘉凯城瓶窑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 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管理人:指定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李梓为管理人 团队负责人
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0 破95 号《决定书》主要 内容:
“2026 年8 月5 日,本院裁定受理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方式选取,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嘉凯 城城镇化建设发展(余杭瓶窑)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详见 管理人团队成员表)。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