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9  金陵药业(000919)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

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元;三、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320,000元;四、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9月9日,2023年3月7日、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2023-039)。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各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国信物资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国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金陵药业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一审本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国信物资、

陈国强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二审应诉准备工作,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