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6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303,568,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9,49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4,07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44,177,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4,07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86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10%;反对7,69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7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35%;反对7,69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16%;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0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40%;反对7,55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8%;弃权8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11,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24%;反对7,55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4%;弃权8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2%。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增补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增补廖光友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7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80%;反对7,64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7%;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0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950%;反对7,64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01%;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章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4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