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2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6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55,286,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55,10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3人,代表股份55,286,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55,10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部分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2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171%;反对9,00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32%;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2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171%;反对9,00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32%;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签署〈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2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229%;反对9,10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31%;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2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3.4229%;反对9,10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31%;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现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9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80%;反对9,08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6%;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9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80%;反对9,08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6%;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7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