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6年4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英文名称 | JinlingPharmaceuticalCompanyLimited |
| 成立日期 | 1998年9月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 |
| 注册资本 | 621,924,528.00元 |
| 注册地址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58号 |
| 邮政编码 | 210058 |
| 电话 | (025)83118511 |
| 公司网址 | http:∥www.jlyy1999.com |
| 电子信箱 | jlyyemail@163.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17,924,528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6.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49,999,998.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7,367,708.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2,632,289.33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25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2024)00021号《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金陵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代表人王巧巧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屠晶晶女士接替王巧巧女士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此次变更后,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屠晶晶女士和王昭辉先生。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 保荐代表人: | ||||
| 屠晶晶 | 王昭辉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