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24  沃顿科技(0009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20证券简称:沃顿科技公告编号:2025-033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3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至15:0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黎阳大道1518号102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奇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9人,代表股份241,783,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39,973,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0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7人,代表股份1,81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0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241,67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71,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1,67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75,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1,671,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75,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1,677,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6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1,672,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43%;弃权28,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1,6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07%;反对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8,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潘志成。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