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本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一)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三)《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本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三、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预计2024年度提供担保的额度,主要是为了业务顺利开展,满足资金需求,
被担保主体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参与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事宜。
独立非执行董事:钟耕深 张世杰 李志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