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22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股票、因公司章程第3.9条(3)(5)及(6)项
情况以外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及其薪酬所作出
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4.1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或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八)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
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8)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十九)审议批准以下衍生品投资行为:
(1)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
(二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行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二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
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权利的行使;及
(3)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对于未达到本条第(十九)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顺利、高效的执行;及
(三)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
承担。
第十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第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和征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第十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议题和提案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二十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
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章 会议通知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1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会议登记第二十七条 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第二十九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会议召开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董事长指
定的一名公司董事主持。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七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议事和表决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
东有发言权,但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如较多,会议主持人有权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每
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
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推行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九条 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范围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清点人,其中应
有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
人。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
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二条 清点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条 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场宣读。
第八章 会议记录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六十二条 会议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六十三条 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查阅、
复印、得到会议纪录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