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徐国君)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作用,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徐国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会计学)博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历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中国海洋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及人本价值管理研究所所长(已退休);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股票代码:000599);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青铁金汇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股票代码:002899)等。现任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股票代码:002696);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股票代码:301456),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不在海信家电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海信家电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海信家电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自2024年8月2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应出席的全部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2024年共召开1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徐国君 | 5 | 2 | 3 | 0 | 0 |
公司2024年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徐国君 | 0 | 0 | 0 | 0 |
本人对2024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本人认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均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在召开会议前,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与董秘、财务总监等交流意见或建议。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力求使董事会形成严谨、科学的决策。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议名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4 | 4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2 | 0 |
提名委员会 | 2 | 2 | 0 |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2024年度组织召开了4次会议,审议通过4项议案,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主席职责:审阅公司财务信息和定期报告,以季度为单位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等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参加了2次会议,审议通过3项议案,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委员职责,对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进行审议。
3.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参加了2次会议,审议通过3项议案,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委员职责:对报告期内的董事长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会议名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 | 1 | 0 |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议案,就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与交流;与内部审计部门以季度为单位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专项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四)参加培训与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8月26日,董事会后与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现场交流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交易定价等事宜。交流后还参加了由北京德和衡律所律师做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培训。
2024年8月2日至9月30日,线上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142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取得培训证明。
综合统计本人到公司办公场所出席会议、“聚连会议”系统线上参加视频会议(计入现场工作时间)、现场与公司高管人员交流、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本
人自2024年8月任职开始的本报告期内的实际工作天数达到了6.25天的法定要求。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2.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行了全程跟踪审阅,与公司审计机构进行了审前、审后充分沟通,并提交了2024年年度报告的审阅报告。
3.定期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动态、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情况,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任职期间,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认真倾听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本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本人事先审核了相关材料,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认为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对外披露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本人认为拟选举和聘任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以下情况发生: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4年度,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各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的5个月期间,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表决权,认真负责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作用。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义务,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国君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