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进行投资者管理活动,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分析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座谈交流。
(六)接待来访、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与回复等。
第十一条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连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刊登。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组织和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信息披露业务主管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信息披露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