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3-08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30。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3年12月25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3年12月2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3年12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240,208,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9,226,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20,981,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12%。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8人,所持股份20,981,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12%,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96,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70,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3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92,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4%;反对2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3%;反对2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96,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70,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3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92,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3%;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92,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3%;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70,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3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70,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3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高毛英、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