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益 智 孙 剑 姚先国 黄加宁
贾利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